橋墩處的電纜線被割斷盜走,導致橋上航空障礙燈滅燈,危及航空器的飛行安全。昨日,記者從泉州市豐澤法院獲悉,因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,盜割電纜線的李某及同伙李某鏵已被提起公訴,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。
去年11月18日6時許,未成年的四川人李某、李某鏵及湖南人“高個”(在逃),攜帶菜刀及一盒刀片,竄至晉江大橋橋墩下,割走了一段長約110.8米的電纜線。他們將供大橋照明及主塔航空障礙燈的110.8米的電纜線割斷盜走后,大橋部分路燈及航空障礙燈滅燈。
當日,李某和李某鏵逃至豐澤區(qū)東海街道的后埔社區(qū)時被警方抓獲。經鑒定,這些電纜線價值3641元。隨后,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二人移送檢方起訴。
隨后,檢方審查發(fā)現,受損的航空障礙燈屬航空標志信號,一旦失效,再遇能見度低的天氣及飛機故障,很可能會造成航空器撞擊障礙物,導致墜機事件,危險性極大。因此,檢方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對嫌疑人提起了公訴。
經辦人員介紹,李某等人的行為屬于“危險犯”,這類犯罪的定性,不以危害結果的發(fā)生為定罪要件,也就是說,不管空難是否發(fā)生,都不影響對李某等人的定罪。而一般的盜竊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,在量刑上也大相徑庭。通常,盜竊數額達到2000元才可入罪,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;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量刑起點就在3年以上,嚴重的甚至可以判處死刑。